悼汪平雲律師!


我剛剛才知道汪平雲律師的不幸消息,非常震驚惋惜。汪律師對我國憲政理念的闡述與介紹,惠我良多,竟然英年早逝,令人不勝唏噓。本文轉載汪律師的文章,並整理汪律師文章的連結。
【轉載】總統聲請釋憲的歷史意義

2007年1月29日 星期一 自由時報/自由廣場

總統豁免權聲請解釋一案,是台灣憲法史上,以「總統」名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的首例,一方面表示總統作為憲法機關之意義,同時表示總統對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的尊重,「總統在憲法之下」,憲政意義十分深遠。

回想一九五七年老蔣時代,為解決「中國」究竟應以立法院、監察院還是國民大會代表參加「世界國會聯合會」這一個「非憲法問題」、「非台灣問題」,老蔣「諭知」應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,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便將總統的諭示「函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」,把大法官當作總統的下屬,大法官也「遵諭」作成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。如今陳總統為健全憲政體制,甘冒政治攻擊,向大法官聲請解釋,是尊重憲政,卻反而被抹黑為「回到帝制」,怎不令人感嘆?

撇開「台灣帝制」等無聊的攻擊不談,本次總統釋憲案,對於我國釋憲制度,在法理上確實有值得深思的問題。由於我國大法官釋憲採抽象解釋,不審理訴訟個案,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所不同。如果國務機要費發生在美國,最高法院可以發出「移審令」(Writ of Certiorari),將全案移到最高法院來審理。然而在台灣,國務機要費案仍然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,大法官不能直接審理該案,因此就會出現大法官解釋和法院審判程序併存的現象。

有些人認為大法官如果以「暫時處分」,停止台北地院的訴訟程序,是介入個案審判,與大法官抽象解釋的制度不符,筆者認為此種看法嚴重錯誤。其實大法官在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所承認的「暫時處分」,其性質上一定涉及到進行中的程序或個案,否則大法官如何可能衡酌所謂「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」、「對損害之防止具事實上急迫重要性」等暫時處分的要件?

例如目前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唯一的例子,是關於戶籍法申請身分證須按捺指紋,表面上暫時處分之對象似乎是抽象之法律,但實際上是內政部即將進行之行政措施。沒有具體正在發生或進行的個案,怎麼有所謂「急迫重要性」可言?

因此,大法官如果以暫時處分停止台北地院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,合於暫時處分的旨意,和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法官自行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後,再繼續審理的精神亦相符合。由大法官釐清憲法上總統豁免權及國家機密特權之範圍後,再由普通法院依大法官解釋內容續行程序,才能使我國釋憲與審判制度都運作順暢。否則,當台北地方法院訴訟程序繼續進行,大法官也受理本案聲請作成解釋,倘若兩者對憲法的理解有衝突時,不僅必須以上訴或再審加以挽救,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,更容易使國民對憲法的認知產生混亂,就此一高度政治性之案件而言,甚至再度重擊司法形象,不可不慎。



2004年2月17日中國時報/時論廣場 族群平等建在深刻反省上
2006年10月9日「Pommard 慢飛部落格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真義-給全國檢察官的一封公開信
2006年12月12日星期二 自由時報 請大法官搶救憲政災難
2006年12月19日星期二 台灣蘋果日報 保護總統憲政地位 不是護扁 
2006年12月27日 星期三 自由時報 輕忽52條 司法已捲入政爭
2007年1月22日星期一 自由時報 法律奇文共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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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悼文:
王美琇 被政治灼傷的靈魂
《金恆煒專欄》侯寬仁珍愛馬英九
中央社/大紀元 汪平雲英年早逝 綠營友人不勝唏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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この記事へのコメント
少了一位優秀的人才,真是可惜啊~
Posted by alann at 2007年02月17日 12:41
我想,在台灣的司法界中,像汪平雲律師這樣敢言,勇於任事,秉筆直書,真的是不多了。

讀了報導,才明瞭汪律師也是台灣大學的學長。

心中十分難過。
Posted by 台灣懸鉤子 at 2007年02月17日 14:54
真希望台灣的報紙能夠像英國的新聞一樣,為汪律師寫一篇四平八穩的訃聞。(obituary)介紹他的生平,提出他的貢獻。

看來這個夢想,在台灣是無能實現了。
Posted by 台灣懸鉤子 at 2007年02月17日 15:03
真的很難過,台灣痛失了一位英才。

關於媒體上對他的訃聞,目前只勉強找到一篇:

http://www.epochtimes.com/b5/7/2/15/n1623885.htm
Posted by ysw at 2007年02月17日 15:19
感謝彙整這麼多資訊,感恩!感恩!
Posted by 每天路過兩次 at 2007年02月17日 19:56
感謝ysw提供的連結,已經補在內文之中。

每天路過兩次大大:
不客氣,若有其他的文章連結,歡迎提供。
Posted by 台灣懸鉤子 at 2007年02月18日 10:19
感謝brahman大大的提供,已經補上連結。看了這篇文章,更瞭解汪平雲律師其人。
Posted by 台灣懸鉤子 at 2007年02月19日 10:11
http://blog.yam.com/wangpingyun

汪平雲律師的紀念部落格。
Posted by JustFollowHim at 2007年02月19日 10:23
台灣為什麼老是該死的都不死?! 老是死錯人???
Posted by yuki at 2007年02月19日 13:12
感謝 JustFollowHim 提供汪律師的紀念blog site.

一直在幕後用力耕耘付出
不求名利的汪律師
應該被認得 被記得.

汪律師
謝謝你為台灣 我們的國家
所做的一切.
Posted by 野馬 at 2007年02月20日 19:27
我也一樣感謝JustFollowHim。

已將連結補上。
Posted by 台灣懸鉤子 at 2007年02月21日 09:52
汪畜生平雲死的好、死的妙、死的刮刮叫,
台灣百姓到處放鞭炮,張燈結綵慶賀又一隻貪官污吏遭天譴。
你們這群『貪污扁養的狗畜生』,
報應到了!
Posted by 台灣貪污神『陳水扁』 at 2007年02月26日 02:45
Dear " 台灣貪污神陳水扁" (?????),

為何 "死者為大" 的基本禮節都不懂?

我不用問你是哪戶人家的小孩
又是什麼學校畢業
在網路上 胡亂咒罵
丟父母師長親友的臉
你以為神不知 鬼不覺?

請你問自己
為何 對死者 死者家屬 毫不尊重?
為何 出口就是謾罵,學不會 理性論述自己的想法?
為何 對自己是如此地毫無期待?
你是一個值得讓人家認識你的人嗎?
又你可曾為這塊土地 作任何貢獻?

汪平雲若是貪官污吏,你是什麼?
你自己最清楚,對不對?!
Posted by 野馬 at 2007年02月27日 18:04
這麼公正的律師本該是台灣司法的棟樑,未來的大法官,居然蒙主寵召,真是台灣的不幸,讓人痛心至極~~~~

唉~~~~
Posted by 吳龍 at 2007年02月27日 22:39
給:「台灣貪污神『陳水扁』」大大,

您的留言真有趣,您不要走,多多教誨我們吧!
Posted by 台灣懸鉤子 at 2007年03月03日 22:41
野馬大大,
嗯,像「台灣貪污神『陳水扁』」大大這樣的人,似乎腦筋都不太好,您不要氣壞了身體耶~~

吳龍大大,
榮幸您大駕光臨。與您一樣深感追念。
Posted by 台灣懸鉤子 at 2007年03月03日 22:47
Dear 懸鉤子,

多謝關心
相較於 恨鐵不成鋼 的感觸, 生氣 是細小事
像「台灣貪污神『陳水扁』」這樣有能量的小朋友
我仍舊會 也還是要對他們有所期待
雖然他/她 連匿名 都取得歪七扭八的 唉 x 3.....(-_-)|||

把自己人往外推
絕對不是好事
汪律師跨越族群的超然
大家學著效法, 對國家有幫助
當可慰他在天之靈......
我是這麼想的.

By the way, 網頁變得更美了, 謝謝.
Posted by 野馬 at 2007年03月04日 10:11
野馬大大:
是啊,跨越族群,這是多麼困難的事。我想,種族對我們來說,是多麼根深蒂固的概念。

如果汪律師是跨越族群的典範,我們綠營,什麼時候也可以努力立下我們自己的跨越族群的榜樣?

~~~~~~~~~~~~~~
另外,對於網頁的呈現,其實好像是網上溝通的重要工具,我希望我能盡力做好,如果有不滿意的地方,也希望讀者也能多多提供意見與批評。
Posted by 台灣懸鉤子 at 2007年03月05日 18:11
Dearest 懸鉤子,
‘...我們綠營....’???
妳是把汪律師歸為藍營的人嗎?
請停止這樣做
他會難過的
他不挺任何單一政黨或個人
他挺的是憲政 是制度 是國家
是他對憲政、制度、國家的理念
並且用全心全意全力 默默紮實耕耘與實踐
眼界放遠 制度建立、健全了 哪個政黨執政都馬okay
把他歸為藍或綠 都不對
想像一下:
他成長環境的長輩們 覺得他背叛了他們
而綠營的人 忘不了他不是本省籍
非常可能他時時在兩個族群當中感受alienation
這個假設 我試著體會 只感到鼻酸
因為 我一直反對把自己人往外推
除非他/她自己選擇當一個外人

好不好,我們就不要分外省人 本省人了?
從頭到尾就只有 統獨、國家認同的問題
就這點來說 汪律師從頭到尾一直都是自己人
妳不覺得嗎?
這是我的想法.

p.s. 網頁字體夠大, 讀起來不吃力, 讚!
Posted by at 2007年03月06日 18:22